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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法律上怎么界定(我国对民事欺诈行为的规定)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在我国遭受民事欺诈归哪管,如何认定欺诈行为?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在我国遭受民事欺诈归哪管

公民遭受到民事欺诈行为后,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侦查。

民事诈骗归公安管辖,法院判决。

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共同犯罪情形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实行犯罪行为,并且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2、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这个意思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并且还必须认识到有其他人和自己一起参加犯罪。

并且,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的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意思是,他们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时相互配合,有共同的目标、分工,从而一起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意思是指,每个共犯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对同一个客体实施,侵犯同一个客体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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