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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

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

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

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

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

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

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

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认定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认定是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

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上的为寻求精神、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

那些因小纠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为了“面子”。

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

寻衅滋事罪最低判六个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基础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的,最少是判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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