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骗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需要具备犯罪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所吸收的存款是非法的,但仍然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欺骗、诱导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2. 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个要素: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手段。
吸收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诱导、欺骗、虚构事实等方式,使他人将钱款交付给自己。吸收的对象必须是公众存款,即广大公众的存款,而非个别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公众存款是指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所吸收的存款。
非法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欺骗、诱导、虚构事实等违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例如,虚构高额回报、保证金安全、合法性等,或者通过夸大宣传、传销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认定时,需要考虑到吸收的存款数额是否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一定限度以上的情况。具体的数额限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到吸收存款的数量、比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等因素。
4. 危害后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危害后果。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危害后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对存款人的经济损失、金融秩序的混乱以及社会稳定的影响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具备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吸收的存款是公众存款,并且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吸收。数额巨大和危害后果也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要素的综合判断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