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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假想防卫过当如何处理,假想防卫过当的特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假想防卫过当如何处理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

因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风险有人身风险、行使权力受限制的风险、当事人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公检法机关所带来的风险。

1、辩护律师人身权益易受侵害,律师执业风险、压力增加。

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某种程序上也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历史及观念的影响,律师往往会被人们视为“替坏人说话的人”,是“公检法的对手”。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刑法》第306条“伪证罪”出台后,律师刑辩的职业风险更是加大。

2、律师权利行使限制多,律师辩护“难题”多。

尽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享有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的权利,但律师要想真正行使这些权利时,却总是受到诸多的限制,且也无任何救济程序。

3、当事人可能给律师带来的风险。

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与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但有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引诱律师为其进行不法活动,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本来因为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推给律师。

有的律师因为自身经验不足,或过分相信当事人,使得自己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自己承担的风险。

4、专门机关可能给律师带来的风险。

辩护律师需要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中找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其在诉讼中的利益诉求与追诉机关是相对立的。

因此,当被追诉者在与律师会见后,改变原来的供述,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因“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为由被起诉。

原本帮助被告的律师自己也反倒成为了被告,这对任何一位律师来说都是极大的风险,不仅意味着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可能就此断送,更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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