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假想防卫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的特征相关的法律规定。
假想防卫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属于,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
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
侵占增资款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侵占增资款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
我们受林某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林某某被判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现针对本案的一审程序、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方提出抗诉的犯罪事实提出以下总的辩护意见:
1、一审判决在认定林某某超标准多报销车辆费用200628.31元的事实时采信了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等证据材料,而林某某在庭审时多次强调要求公诉人出示这些证据材料却被拒绝,一审判决采信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剥夺了林某某的法定质证权利,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2、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等证据材料证明,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报销的296628.31元车辆费用不仅包含了联谊会因为租赁林某某车辆而以补贴名义每月支付的3000元费用,还包括了联谊会因公务使用车辆而产生车辆费用、理应由联谊会承担的林某某正常公务交通支出,甚至包括李某某等其他工作人员报销的交通费用,而且许多费用报销单在经手人、报销人、领款人等地方无人签名,无法得出林某某领取了这些款项的结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超标准多报销200628.31元车辆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林某某并无利用广州王某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虚列项目报销38256.30元以及虚列购买电脑款的方式侵占联谊会4998元的行为,费用报销单不能证明其中部分金额是林某某所报销,现有证据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排除林某某辩解成立的可能性,贵院对这两笔指控应依法不予认定;
4、林某某及所在公司在不同的项目中向联谊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者垫付了款项,在提供服务或者垫付了款项的基础上,林某某及所在公司通过报销的方式获取联谊会的财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侵占联谊会财物的事实。
由此可见,以上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广某公司并未收取港币174500元,而与联谊会结算的140147.25元用于联谊会合法开支的案件事实,林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联谊会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方提出抗诉的理由与在案证据相矛盾,因此诚恳地建议贵院充分考虑我们提出的意见,维持一审法院对该16起指控不构成犯罪的认定。
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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