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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巨额动迁款离婚后丈夫分割成功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丈夫要求与前妻分割婚前动迁款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女方给付前夫动迁款15万元。
[案情回放]
2006年3月,曾是同事的两位母亲各自为子女做“红娘”,促成了许小姐和陆先生的恋情。
当时,许小姐及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被列入拆迁范围,不到20平方米的小屋只有奶奶一人居住。虽然,与许小姐刚谈上恋爱的陆先生从未在被拆迁房屋里住过,也没有把户口迁入,但在许小姐一家的要求下,拆迁公司仍将陆先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并和他们五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几个月后,大家拿到了动迁款等费用共计132万元,2006年年底,许小姐和陆先生一起购买了新房闪电结婚。
然而婚后不久便渐生嫌隙,结束了维持仅10个月的婚姻。离婚后,陆先生却一纸诉状将许小姐一家四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许小姐家的动迁款。一审判决后,女方一家提起上诉,于是案件到了二审。
[最终判决]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基于许小姐与陆先生的婚姻关系,女方四人同意将既非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也非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的陆先生作为安置对象列入安置协议中,该合意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离婚后动迁房如何分割
离婚之后,一般都不会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在正式离婚之前,双方都应当对动迁房进行分割。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而在离婚的过程中,对于动迁房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协议来进行区分。如果双方协商成功的话,就应当按照财产分割的合意来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话,就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根据双方是否愿意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来进行区分。如果双方都想要取得动迁房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价高者获得所有权,同时将竞价得来的价款进行分割。
丈夫婚前出轨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丈夫婚前出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离婚分割财产,一般出轨不作为财产分割的因素,来要求多分或者少分。具体如下:1、丈夫婚前出轨行为,在离婚后不能作为财产多分割的原因,要求多分割财产;2、离婚夫妻分割财产,由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3、离婚夫妻分财产,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财产分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