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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行政辨认笔录的区别,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笔录的规定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刑事诉讼规则辨认笔录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情况包括,辨认之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情况,辨认的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情况,辨认重大给辨认人明显的提示的情况,还有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等。

刑事诉讼规则辨认笔录有哪些?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其他情形。侦查笔录通常来说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的,但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如该份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需要提供,以及证明对象等

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权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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