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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口供跟公安口供不一致,检察院和公安口供可以不一样吗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录的口供不一致,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以自己录制的口供为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起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录的口供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侦查线索,最终以检察院的口供作为证据证明。

检察院和公安口供不一样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院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的话,就会造成“翻供”,两份口供都成了没有效力的证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后录了口供的,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是可以讯问嫌疑人录口供的。

很多的人如果选择去法院起诉的话,那么相关的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需要提供口供的。虽然说口供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但是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说公安局和检察院录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也是会优先选取检察院的口供,这个时候可能就不太需要公安局的口供了。因为并不能够把两种不一样的口供上传,不然的话也会导致翻供,这样也是非常不好的。所以说人们应该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也应该了解这方面的事情。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吗?

1、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不一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3)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4)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5)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6)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民事申诉时效是多久

民事申诉时效是三年。

存在法定情形的,仍可以申请再审,具体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三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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