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不一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只有是已经结案的控告申诉案件,才需要采取书面的方式答复。对于已经受理控告申诉请求,但是在结案前决定将案件转移给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吗?
1、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不一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3)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4)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5)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6)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侮辱诽谤罪是自诉书自己提交吗?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了。状告他人诽谤罪需要提供的证据是: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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