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案件中,对金条的侦查辨认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若犯罪嫌疑人盗窃金条,除了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其他的物证书证等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刑事案件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罪依据。
盗窃案件中侦查辨认金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盗窃案件中对金条的侦查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查起诉发现新罪一并提起公诉吗?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不会直接一并提起公诉,一般要退回对新罪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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