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之前,如果已经见过辨认对象的话,那么不能够再进行辨认了,就算再进行辨认也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笔录在进行辨认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的话是不能够作为案件的依据。
辨认笔录辨认对象见过后还可以辨认吗
不可以,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不得做定案依据的情形有哪些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笔录可补救排除的情形:
7、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8、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9、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0、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1、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