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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构成要件(倒卖车船票罪处罚)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应当根据《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从主体构成要件上来看,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单位,而客体要件是侵犯车票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是倒卖车票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

应当根据《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倒卖车船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恐吓威胁他人犯了什么罪

恐吓他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单纯的恐吓不构成本罪必须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才涉嫌本罪。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是行政法中具有特色的一个分支。行政法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涉及公安、税务、工商、邮政、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非常庞杂的体系。有些是专门的行政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些是其他法律中有关行政法的条款。如:《禁毒决定》中的行政部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称为治安处罚,而适用其他行政法的处罚则称为行政处罚。广义上说,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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