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证明的内容有:登记证号、收养人及被收养人信息、收养时间、发证机关等,对于收养登记证的办理,是需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来审查认定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来进行处理。
收养登记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收养登记证明书
( ) 证字 号
经查,收养人 性别 国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收养人 性别 国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与被收养人 性别 国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曾于 年 月 日在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登记证字号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不能作为当事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证号是由哪个部门认定的?
收养登记证号由民政部门认定,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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