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以职权压人属于滥用职权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3~7年有期徒刑。公安机构在处理醉驾的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有违法行为存在。
处理醉驾案件时警察压人什么罪名
涉嫌滥用职权罪。警察刑事案件立案后,拖延时间,不积极侦查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构成滥用职权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立案后,2个月内是一个办案周期,在规定期内无法办结的,可以申请延期。重大负责,边缘山区,跨地区等因素都可能造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被拉长。如果,刑事案件不是重大负责案件,跨地区犯罪取证案件,偏远山区案件。普通刑事案件,2个月没办结,延期一次还没办结。那属于玩忽职守的问题,报案人或者受害者可以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普通刑事案件在立案后2年内都没办结,也没有进展消息,那这个涉嫌滥用职权了,可以向检察院控告,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检察院怎么定性。
警察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中止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的是共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我国《刑法》中,只是明确规定了教唆犯的未遂,但实际上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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