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可以作为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被收养人是否具有继承权
被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具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子女,是包括养子女的,养子女也有法定的继承权。
办理收养登记要审查什么内容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事实收养特征都有哪些?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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