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其他形式(如以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等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将应当按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混同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的一种方式。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综上所述,混同用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