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附件协议书是指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双方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书。例如,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等。那么,劳动附件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这就要求劳动附件协议书必须与劳动合同书面约定,否则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附件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劳动附件协议书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威胁等非法行为。
综上所述,劳动附件协议书只有在与劳动合同书面约定、内容合法、双方自愿达成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