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仲裁,我有以下自辩意见:
首先,我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与我方进行过协商或者调解,也未提供劳动争议发生的具体时间和事实,因此其提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声称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但实际上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资。同时,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请求属实,仅凭口头陈述是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最后,我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同时,我方也愿意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以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