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传单是一种常见的广告宣传方式,但是在法律上,发传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需要进行明确的界定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关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这意味着,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传单才能被视为劳动行为。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发传单的从业人员往往是通过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工作的,而非与具体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发传单从业人员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广告公司)与劳务接受单位(即发传单从业人员)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发传单从业人员与广告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规定。
综上所述,发传单从业人员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