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村委会盖章。
具体来说,买卖双方应当在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并在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盖章。如果未经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该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因此,在农村房屋买卖中,村委会的盖章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房屋买卖登记制度,规定登记地点和时间,加强对房屋买卖登记的管理和监督。房屋买卖登记应当在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进行。房屋买卖登记应当载明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盖章。未经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其购买的不动产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