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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1、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的适格主体: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的管辖地怎么选择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个。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具有优先权,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劳动仲裁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当事人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也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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