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都有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类行为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关于继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前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腹中胎儿可不可以继承遗产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继承纠纷如何诉讼
第一,明确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只有选择正确的法院,其案件的起诉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继承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应该在民事诉讼状中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希望通过诉讼达到什么样的目的,例如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尽量要寻找原件。收集遗产继承纠纷的证据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的证据等。
第四,书写民事起诉书,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被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就是被告。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