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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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1、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时间: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进出口经营权是什么
进出口经营权就是企业具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权利,也就是企业所具有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质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开放对进出口经营权的控制,企业可以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而不必再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我国将进出口经营权规定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可以经营除国家规定外的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可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由此可见,进出口经营权是国家规定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交易中所必须具有的,具有强制性;同时,进出口经营权的取得更为开放,是依据企业申请取得的,具有开放性。
进出口经营权具有强制性和开放性。强制性意味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必须具有,然而开放性则不意味着企业只要进行申请就具有。因此,企业在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风险。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