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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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是什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1、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2、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
人民检察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人民检察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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