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实即使存在学校也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学校对学生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一定存在过错,而学校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过错的情形,受伤学生无权要求学校担责。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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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学生伤害学校责任就需要承担吗?
1、《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根据《民法典》学校有过错,则一般需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吗?
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死亡的,如果是他人造成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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