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们日常所需要的大部分的生活物资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购买,因此我国的快递行业也在迅速的发展与完善,那么随着而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慢慢浮现出来,像平台、物流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双十一快递丢了消费者如何维权?维权的方法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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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快递丢了消费者如何维权?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首先最好选择大型的有信誉的快递公司,也许会比小点的快递公司价格高一点,但是大一点的公司毕竟对信誉看的非常重要,发生纠纷后,赔偿或许更顺利,当然也不排除小点的快递公司也是很好的信誉,工作、赔偿态度。
发货单一定要留一份备着,以便后期索赔。快递丢失向快递公司索赔,这时候保价和发货单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寄快递的时候一定包装到位,收件方要现场拆装,最好检查确定了才能签字。
最好尽量写保价,尤其是贵重物品,保价后的赔偿还是很顺利的,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快递包裹没有买保险而丢失或损坏的话,按去年颁布新《邮政法》的说法,还真的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点,但是丢失后很好索赔。
快递公司“小哥”上门取件,揽件签收,顾客和快递公司之间便产生了第一个法律关系:货运合同关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备注:依据上述法律依据,承运人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运送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可以免责,那么快递公司将货物遗失,理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应当是处理本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价格欺诈投诉啥部门?
法律规定价格欺诈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对标价签的错误标示,虽不构成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存在错误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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