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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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的遗失物是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应该怎么办?
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应该及时返还所有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应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公安等有关部门通知所有人领取,仍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则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在这期间拾得人和有关部门都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对于拾得遗失物这一事实,我国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对这个问题作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拾得人和权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1)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不得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拾得人知道权利人的,有义务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有义务交存有关部门(主要指公安机关),即通知或者交存义务。
(2)遗失物的保管义务—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的保管义务。在遗失物被返还或者交存之前,拾得人对遗失物的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情形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承担责任。
(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两条规定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负有通知和公告义务,且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国家取得所有权,这也反过来否定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4)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和保管机关的权利,享有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是拾得人为了避免遗失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维护费、公告费和交通费等等,但主张这些费用需举证证明。法律没有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但是悬赏广告作为例外情形,拾得人有权依据广告中承诺的报酬内容向失主主张。同时,本条规定了如果拾得人主观上有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则无权主张偿还费用,也无权要求悬赏广告发布者兑现其承诺。
(5)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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