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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之间的区别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2、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3、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综上所述,从拾得遗失物的概念入手,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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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的遗失物是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遗失物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通常拾得之活动,属于无因管理,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为之者,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构成准无因管理。惟以为无主物拾得人,非无因管理人”。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须“主观为他人”。“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实为恶意占有人,准无因管理并不是无因管理。民法中“准”的技术手段,起源于罗马法。“‘准’这个字放在罗马法的某个名词之前通常含有这样意思,即如果比较以‘准’作为标志的概念和其原来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强烈的表面上的可类比性或相似性。它并没有表示这两种概念是相同的,或是属于同一种类的。相反,它否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但是它指出它们之间有充分相似之处,可以把其中的一个归为另一个的连续”。准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相去甚远,准无因管理并非无因管理。

有学者主张,“遗失物拾得就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遗失物之拾得,原系无因管理之一种,惟法律特予以特殊之规定耳”。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没有注意到对遗失物还存在自主占有(即非无因管理)的情况。笔者认为,在自主占有场合,有的是恶意,例如占有人明知拾得物为遗失物仍意图私吞;有的是善意,例如占有人误以为遗失物是无主物,欲先占取得所有权。而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者,其对遗失物之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通说认为是无权占有。通说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对遗失物存在有权占有的可能。笔者认为,对遗失物的占有,应区分为两种: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有权占有;不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无权占有,形成侵占或处于不法状态。

遗失物是具体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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