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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侵权赔偿需要多少诉讼费,人身侵权营养费适用范围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侵权纠纷之中营养费标准的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纠纷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营养费,与自己的实际伤情有关。如果受害者的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且医疗机构并没有给出营养建议的,侵权人并不需要支付营养费。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侵权纠纷之中营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1、侵权纠纷之中营养费标准的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医院欠费不交的后果是什么?

医院欠费不交医院可以催告患者及时支付医药费,患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的,医院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支付相应的医药费并支付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医院小病大治有什么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征聊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应该对患者进行赔偿,因此医院小病大治的会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当及时请求组织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拒绝提供、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即推定院方过错。

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

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

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

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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