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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行为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好意施惠与契约的区别主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缔约合意、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及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好意施惠中,双方之间并没有合同上的约束力,也不像契约一样双方要达成合意。施惠行为是单方面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好意施惠与契约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

1、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缔约合意。合意不单指双方对契约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意,也包括双方是否有意使之成为契约,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

3、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交易习惯,是实践生活的规则,它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是实行这些习惯和习俗。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契约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契约关系。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好意施惠的责任承担规定有哪些?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交通事故中好意施惠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王泽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王先生的观点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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