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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最新(持有他人信用卡立案标准)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手机被偷立案侦查过程是怎样的?

1、报110后,110通知当地派出所,再由派出所人员向当事人询问事情经过。

2、派出所可以根据手机价值情况(法律规定的1000元起为盗窃案)、根据盗窃手机情节(校内,高中生,未成年人,学校是否可以解决)来判断案情,再由案情判断责任人的责任,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再根据责任情况决定是否立盗窃,如果立案,还要根据案情决定立的是行政案还是刑事案,如果是行政案,可能需要单位协助解决,如果是刑事案,派出所安全解决。

3、如立行政案后初查:明确行为人后,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追究行为人责任,由派出所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4、如立刑事案后初查:明确嫌疑人后,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移交检察院追究嫌疑人责任,后由法院判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通俗来说,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刑法对网络盗窃罪的定义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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