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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债务纠纷一案如何判决?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不论是什么案件,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必须要依法判决,公平公正的进行,而且,不同的案件的客观因素,是有很多的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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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垫资问题

乙方在答辩中将甲方垫资未到位作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垫资问题的证据,主张当时如甲方没答应在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就不会与甲方签订合同。

根据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要求,“垫资施工”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同时要求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仲裁庭认为,垫资施工是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相违背的,其所侵犯的是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即使在本案中乙方确实建设资金短缺,也应由其自行解决,而不应要求甲方垫资施工。因此,乙方以此主张进行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如何判断工程纠纷暂停借款利息资本化中的正常中断与非正常中断情况?

(1)购建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施工中断:非正常中断。

(2)由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中断:非正常中断。

(3)由于发生劳动纠纷、质量纠纷引起的施工中断:非正常原因。

(4)由于缺乏工程物资导致停工:非正常中断。

(5)由于企业可以预见到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雨季的大雨、北方冬季冰冻、沿海台风等)导致的施工中断:正常中断。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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