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烈性犬的规定已经失效了,相关的规定可以参见《民法典》。《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果给其他人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失的话就应该由饲养人进行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烈性犬规定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中的烈性犬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了,《民法典》中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果造成了人员损伤的话由饲养者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连带性是什么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
连带责任的重要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保护,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
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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