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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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根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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