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请求权法条的规定是: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其实因其他原因如基于保险合同、相邻关系、不当得利等也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共同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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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赔偿金返还给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很多,但主要有二种:
(1)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受害方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如基于保险合同、相邻关系、不当得利等也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点:
(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侵权行为,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违约行为;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原始之债请求权,即在这种请求权产生之前,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损害行为造成毁损、灭失的,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违约定金合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定金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第582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然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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