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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会发生留置权吗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
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由此,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可以事实行为吗
行纪合同仅限于法律行为,不可以是事实行为。
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法律行为;
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物既可以有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所以委托人在后种情况下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行为可以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购销、寄售和有价证券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其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者,为行纪人;
有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者,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两者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都委托他人处理一定的事务等。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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