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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制度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间接代理制度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间接代理制度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主体不同。

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

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

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三,定性不同。

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

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经纪合同与行纪合同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经纪合同是经纪人在承办经纪和代理业务时,同委托人签订的合同。

经纪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

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

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

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国家工商局在《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对经纪人概念的界定是:

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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