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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权限和代理权(进出口代理与普通民事委托的区别)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进出口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进出口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进出口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

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

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

行纪合同人主体资格有限制吗

行纪合同人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但行纪业务范围不同,对行纪人具体的要求也不一样,行纪业务范围一般包括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担保、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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