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有精神损失,以及还有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同时还有可得利益或报酬的损失,一般这些损失都会要求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来进行承担。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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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有哪些?
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损失可能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其二,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报酬。有人认为,法律对解除合同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可得利益,其根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可得利益往往是收入或报酬的约定,是合同正常履行的后果,既然合同已解除,就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报酬或利益。
证明劳动者被口头解除合同取证方式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被口头解除合同取证方式具体如下:
1、提供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录音
该录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在做出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时,劳动者同时进行了录音取证。另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来不及录音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借助再次与用人单位沟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办理的机会,通过录音的方式确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以起到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提供劳动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
由于录音证据的证据效力往往在审判中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劳动者不仅要提供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还需要证据劳动者已经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这类证据包括以下三种:
(1)记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证明文件;
(2)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证据;
(3)劳动者的劳动工具被没收或中断劳动者与其他同事联系的证据。
上述三类证据中,如果第1种最为直接,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者主动申请的证据,则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显然无法提供该证据。第2种证据,劳动者可以通过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的方式获得该证据。第3种证据,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工具被没收或从其他渠道获悉的用人单位通知中获得。
虽然实务操作中,劳动者很难将上述三种证据全部搜集完整,但应当尽可能从上述三个角度完善证据。以配合录音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3、提供工资及社保、公积金被停缴的事实
劳动者的工资被用人单位停止发、社保及公积金被停缴均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发生了停止履行。虽然这种停止履行并不必然可以被推定为劳动合同发生了解除,但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发生了停止履行的事实。该事实与前述录音证据及相关辅助证据可以共同起到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