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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合同不完全履行怎么处理)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合同不成立事实履行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之下,可以要求折价补偿。实际上如果合同成立,但是没有履行的情况存在着重大误解,或者是在订立的过程当中显示公平,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合同不成立事实履行了怎么办?

合同不成立事实履行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之下,可以要求折价补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未履行的,如果出现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供用电合同不成立情形是什么?

供用电合同不成立情形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之下签订或者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吗

其一,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就意味着已经成立。

其二,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

①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时间;

②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

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⑤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⑥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

重点说说第②种情形:所谓“批准、登记等手续”包括两类,一是只需办理批准手续即生效,二是不仅要办理批准手续,还要办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未予办理相应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手续或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登记的用途是用于备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换言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合同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产生物权移转的效力。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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