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成立但是质权不成立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签订质押合同之后,没有设立职权不代表质押合同是无效的,质押合同需要的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还有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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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成立但是质权不成立影响合同效力吗
不影响。质权未设立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例如签订质押合同后,质押人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未设立质权不代表质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确认案由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是什么
确认合同不成立起诉的案由是可以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客体不确定等。但在债权当事人间并非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不成立时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合同不成立时的法律后果应当参照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处理。
可以由双方根本就没有通过协商一致来订立这个合同,或者是这个合同的相关内容与客体双方根本就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这个合同根本就是其中一方自行订立的,根本没有经过相对人的同意,就随便订立双方的合同履行物没有进行给付作为理由起诉合同不成立。
1. 没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 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经协商一致与达成合意。
3. 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4.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意思重复);
5. 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6. 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7. 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8. 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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