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类型。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心理,包括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此罪的构成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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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主要可能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的表现是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同时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一般需要致人重伤或死亡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况,肇事者才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外的情况如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能构成肇事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责任主体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就是其明知已有事故发生,主观心态为故意,但为了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从现场逃跑。如果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毫无知觉,则对其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肇事者是否构成逃逸关键是看其在主观上是否满足两个条件,即逃避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装作无事故发生,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是主观要件构成的重要补充。当事人须同时具备逃避救助和承担刑责义务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如肇事者撞伤行人后,尽管没有离开交通事故的现场,但是当时没有去实施救助伤者,造成被害人伤情加重直至死亡的后果;或肇事者送被撞伤的行人至医院后,因支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而离开医院,仅以具有以上一单一动机的情形是不能认定行为人为肇事逃逸的。在肇事后,有的责任主体的第一反应就是避免被追究和惩罚,罔顾交通秩序也不顾及被害者的安危逃离现场的行为。由此可见,行为人是在其明知逃逸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仍然为之,应是故意而为,但是对被害人不给予救助,对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则是过失的心态。也就是行为人认为他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不会死亡,相信会有人对被害人给予救助或者存有侥幸的心理认为被害人伤势并不重,不至于导致严重危害结果。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救助被害人的心理,但客观上并不具备救助伤者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应该认定行为人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备救助被害人的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施救,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报警也不积极施救被害人,而是选择弃车或者驾车逃跑,将被害人弃于现场或带离现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也是肇事逃逸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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