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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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八种情形如下: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报案?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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