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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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
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
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
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
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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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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