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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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多久
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一)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残级低于实际的残级,对受伤者不利。
(二)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病,特别是脑部损伤和神经损伤恢复很快,时间延迟会导致残级别降低,甚至没有残级了。
(三)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受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这对伤者有利。
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这个时候伤者往往已经没有伤残级别,伤者基本得不到赔偿了。
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的伤者都没有伤残级别。
(四)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内固定的受伤人员,在取完内固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当事人提前做鉴定的,伤残鉴定一律无效。
因此,伤者在做鉴定前,要咨询律师的意见。
交通肇事什么时候进行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时间是指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际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第一,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导致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
第二,伤残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不可延后,也不可实行分段评定。
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
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
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特殊治疗的意义。
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因为有些伤病需要依靠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活动逐渐恢复。
治疗是否终结,可以通过咨询具体治疗机关得知。
如果当事人对于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